•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22

君君仅仅
首页 > 导游证资格证 > 电子导游证2013年领队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就叫小胖

已采纳

需要。

根据 2016年修正的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以及修正后的旅游法其他条款对“领队证”一词的删去可知:现在做领队不需要领队证了,但是需要导游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先有的导游证,后有的领队证,刚有领队这个职业的时候,旅游局因为考虑导游是现成的人选,所以最初几年,要求必须有导游证。

并且多少多少年以上导游工作经验的才可以考领队证,后来发现领队的具体工作,跟导游工作差别很大,不需要有导游经验的人,同样可以做好领队工作,后来就没有了有导游证才能考领队证的规矩了,我考的时候就是这样,我没有导游证一样考到了领队证,而且带团也有7年了。

但是现在领队门槛太低,对领队的投诉越来越多,而且领队太多了,所以旅游局从今年2013年开始要求考领队证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导游证,你现在问就是没考呢,那对不起,你比较倒霉,要先考导游证以后才满足条件之一。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临时导游证两种。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

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电子导游证2013年领队

261 评论(10)

馋死宝宝啦

去美国当导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旅办发〔2017〕213号

2017-08-15 09:13:00来源: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大 中 小][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就取消“领队证核发”许可对《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为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领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条件的认定

(一)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及国家承认的其他形式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同等学历。(详见附件2)

(二)语言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2.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详见附件3)

(三)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2.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3.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详见附件4)

二、关于边境旅游领队、赴台旅游领队的条件

(一)边境旅游领队。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取得导游证,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条件由边境地区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二)赴台旅游领队。从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暂不实施在线备案。

三、关于领队备案、取消备案流程

(一)与出境社、边境社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换发电子导游证的导游,登录自己的平台账号上传本人的学历证书、语言等级证书及劳动合同的扫描件。(语言等级证书备案功能将于8月31日启用)

(二)出境社、边境社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领队备案管理”功能,将符合条件的导游备案为领队。(边境旅游领队备案功能将于8月31日启用)

(三)出境社、边境社取消领队备案的,可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取消备案”功能取消领队备案。

领队应当对其填报、提供的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旅行社应当严格审核领队填报、提供的有关材料。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领队备案、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领队依照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业、对旅行社依照委派不具备条件的领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原有领队备案事宜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可按照《旅游法》施行前对领队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的有关规定, 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

请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将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按附件1表格模版汇总后,分别以纸质、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17年8月31日前统一一次性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请各地认真负责、公正严谨地做好此项核报工作。

参考资料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引用时间2018-4-27]

242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