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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甜的小马
首页 > 导游证资格证 > 导游证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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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增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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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你说的,导游证上是没有有效期的,只要你每年都参加了年审就一直有效。你说的过期是不是没有年检导致导游证过期。我们这边旅游局原来也是这样的,从事导游行业的导游员由其所在旅行社出具证明取导游证,其它的导游人员证也是放在旅游局的,后来改了制度,导游证都可以放在自己手中了。 改制度的原因好像是因为导游证放在旅游局是不合理的吧!你可以让所在旅行社去取证,然后补上年检费和年检信息,证还是可以用的。

导游证扣留

219 评论(12)

3未闻花名3

你是那个导游吧,应该是中小城市的小旅行社,甚至可能是门市部。你去看一下教科书上对导游工作的定义:通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考试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接受旅行社委派带领游客执行旅游合同。景点给旅行社的门票折扣是对旅行社大量的客源的一种政策优惠,按道理导游个人是没资格买这种折扣票的(导游进景点属于工作关系,所以持导游证本人可以免票)。扣证是合理的,罚你钱也是活该,走正常程序景点把证移交给旅游局,旅游局开具扣分罚单后转寄给导游证所在地旅游局再通知你们旅行社去拿证,然后景点再对你实行黑名单········你自己看着办吧

250 评论(14)

扈志泉额

不管人家是不是违法。但本人建议你还是算了吧,你一个旅社惹不起他们景区。吸取教训,管好导游才是正途。

251 评论(8)

petite妮妮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下同)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第三条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第四条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行工作任务。第五条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二)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产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第七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者,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担任导游工作。第八条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可以担任实习导游人员,实习期满一年,经考试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导游人员。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会上招聘业余导游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持有关证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业余导游工作。第十条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给导游证书。第十二条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二)组织导游业务培训;(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证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作中服务质量优异,作出重大成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行社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累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三)有上述两项行为, 情节恶劣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第十七条对非法干涉导游人员执行任务,造成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第十八条未按本规定参和考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者,不得担任导游工作。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收取导游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338 评论(11)

上官雨莜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进行监督检查,在《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未正式旅行前,试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以下简称导游证书)。第二条导游证书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人员的证件,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导游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导游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第三条领取导游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能用一种以上外国语或中国地方语进行导游;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独立的组织接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四条颁发导游证书的范围,是指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其程序如下:一、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颁发;二、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颁发;三、旅行社临时借用的导游人员,须经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临时导游证书。四、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考试、颁发导游证书的条款办理。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对颁发导游证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发放;一、有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正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游服务质量差,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在全国范围通用。第八条国家旅游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的导游人员组织统一考试。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届时未加盖印章的,导游证书自行失效。第九条导游证书只供本人工作时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工作任务时,应自觉地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导游证书如有丢失,须通过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向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并在当地省一级报纸和《中国旅游报》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行社或报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扣留导游证书,暂时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导游证书,取消导游注册。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的各项职责,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二、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三、私收回扣和小费的;四、私自出借或转让导游证书的;五、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三条第三类旅行社导游证书的颁发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5 评论(13)

小群angela

当然没有资格了,没有接团也就没有从事导游业务,他们有什么权利扣留导游证?这个都可以打110报警处理他们

169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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