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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培训及考试流程 1、滚动报名、“网络课堂”教学、每月一次集中面授(共四次大课,均在双休日)、教材重点划线公示(无须费时听课划线)及考前传输模拟试卷至每位学员邮箱2、十一月开始轮批参加浙江省旅游局主持的现场口试,均在双休日进行 3、十一月中旬笔试,参加统考,通过者获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导游证(专/兼职同证)4、报考外语类或粤语导游证,现场口试在十二月上旬开始,其它考试程序相同 二、课程设置 1.导游业务 2.旅游政策与法规 3.导游文化基础知识 4.中文导游口试(含应试技巧) 三、培训费:390元(含统考指定教材) 取得外语或粤语导游证的学员,将被对接录入“国家长三角紧缺人才数据库”,拥有更广阔发展空间。报考外语类或粤语导游要求具有相应语言基础,英语须达六级水平,日语须达二级水平,德、法、俄、韩、意大利及西班牙语等小语种须具备初级或以上水平,口试应试技巧与中文导游相通。四、报名、学习流程: 1、电话报名,由本网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报名表” 2、本网站配送教材至“收件地址”,书到付款,给收据 3、学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贴于“报名表”(外地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跨地区跨省报名)4、“网络课堂”教学及互动答疑,短信及电话应急答疑,至统考结束5、每月一次集中面授 (浙江图书馆上课,杭州曙光路73号,共四次大课)6、考前网上重点辅导,模拟试卷题解析答疑,师生互动问答,学员间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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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导游证的发放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三月份,具体发放时间取决于当地旅游局的安排,一般情况下,三月一号发放的导游证会在三月中旬发放。在发放之前,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并经过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发放导游证。根据易经原理,三月一号发放的导游证会受到八卦的影响,具体发放时间取决于八卦的变化,只有经过精准的预测,才能确定导游证的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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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南导游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我们可以知道,2020年海南全国导游证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加试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现场考试(面试)成绩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生需要对本人考试结果进行复核的,可自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再予以复核。考试结果复核工作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对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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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依法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第四条导游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五条导游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十五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第六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比照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与本经济特区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经济特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第七条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导游资格证书;(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三)与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证明。(四)身份证明;(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一)与新的旅行社或者新的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四)导游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第十条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展期。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导游资格考试、核发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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