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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怡别墅
首页 > 导游证资格证 > 伪造电子导游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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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落罒無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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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旅管理发[1999]136号)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该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伪造电子导游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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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huihui

全市各出境游组团社: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子导游证替代领队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原领队证业务,原领队证于2017年6月30日停止使用。旅行社应委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领队备案的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电子导游证替代领队证成为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的身份标识。二、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电子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六)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旅行社应认真审核本公司拟从事领队业务的导游人员基本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备案为领队。三、人员管理要求1.依据《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行社应委派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领队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不得以租、借等形式使用其他旅行社备案的领队人员。2.导游员应保证本人上传的学历和语言能力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导游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相关证书的,将被撤销相应资格并列入不诚信记录。旅行社审核导游员资料时应切实履行审查义务。旅行社对导游员资料审核不严的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通报批评、取消出境资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3.旅行社拟取消本社导游员领队业务备案的,直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操作,无需审核。导游员拟变更本人导游证注册单位的,由导游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和拟调入单位审核同意后完成变更。旅行社欲解除导游员在本社的注册关系,而导游员本人不主动申请的,旅行社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委申请撤销该导游的注册关系,经我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被撤销注册关系的导游员需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重新申请导游证,经审核通过获得新的电子导游证后继续执业。四、注意事项1.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社在“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出境团队电子信息时只能选择使用本公司备案的领队,填报系统时使用电子导游证号替代领队证号,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领队备案的人员将不能从事领队业务。2.“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于近期进行了升级调整,新增港澳领队备案模块,新增领队备案记录和撤销记录等功能。此外,旅行社在审核导游员注册信息时不能再直接将其勾选为领队,大专以下学历的导游员不能备案为出境领队。新的领队备案流程如下:(1)与出境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旅行社对拟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提交市旅游委审核。(2)市旅游委审核通过后,平台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员登录自己的平台帐号上传本人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的扫描件。(3)导游员完成资料上传后,出境社登录平台并使用“领队备案”功能将符合条件的导游人员备案为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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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nextgen

法律分析:未获得导游资质的人员带团是违法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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