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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luckymore8
首页 > 导游证资格证 > 导游证谁负责考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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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无车马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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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考试资料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中、外文考生在进行笔试答卷时,一律使用中文答卷;进行面试时用所报考语种应试。

2、考试的科目和内容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笔试和面试(模拟现场导游考试)两部分组成。

(1)笔试内容:

1、【旅游政策与法规】

2、【导游实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3、【导游基础】(其中山东、浙江包括全国和山东、浙江两本书内容)

4、【汉语言文学基础】(北京与湖南的考生须考)

<二>导游资格证考试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练习及模拟考题

<三>参加导游考试培训班: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 ,培训自愿的原则。

2、报班的好处是信息全面丰富,学到一些书上没有的知识带团却很有用的东西,见识一些有才能的导游或高校的资深教师,并结交一帮圈内朋友,同时老师也会讲解很多的知识,老师不光是我们的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我们在以后导游路上实实在在的领路人。

3、跟着老师系统的把4本教材梳理完,有了自己的头绪。

4、培训班还会组织考前景点实习(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因为面试也很重要,亲自到景点去走一走,说一说才能真正彻底理解。

5、有实力的导游培训学校会在学员学习期间组织旅游活动 ,并且能够给学员提供在旅行社实习兼职和推荐工作的机会 。

扩展资料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证谁负责考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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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无痕M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点(区)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执业许可)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第十条(考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表;(二)身份证明;(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第十四条(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第十七条(执业申请)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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