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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之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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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子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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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能使鬼推磨

江西省文旅厅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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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小小宝Sally

西:2007年导游考试报名与考试有关说明1、江西导游资格考试可以在哪报名? 答:考生可在全省11个设区市旅游局和省旅游培训中心报名,驻昌省属旅游院校(系)的考生在所在院校(系)报名。2、江西导游考试题型及分值情况如何? 答:三门笔试题型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三类题型,比例为3:6:1,每门总分值各为100分。面试为景点讲解及提问、导游规范提问、应变能力提问、江西及考生所在市概况和仪表仪容及礼节礼貌,比例为4:2:2:1:1,总分值为100分。3、导游考试要考哪些内容及科目?答:考试内容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科目为《导游综合知识》(笔试)、《导游英语》或《导游日语》(笔试)、《导游服务能力》(面试)。 《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内容包括中国导游基础知识、江西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导游职业道德,旅游法规、与旅游业相关的法规、时事政治等七科。 《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模拟导游面试,采用室内模拟的形式,主要测试导游的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和导游活动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应变能力。今年全省现场模拟导游面试的景点为:滕王阁、八一起义纪念馆、庐山锦绣谷、景德镇古陶瓷博物馆、龙虎山仙水岩、井冈山烈士陵园、赣州通天岩、三清山南山、瑞金、婺源、仙女湖共十一个景区(点)。4、对尚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考生:答:考试科目为《导游综合知识》(笔试)和《导游服务能力》(面试)。其中《导游综合知识》(笔试)考试分《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法规与导游业务》两门。英语类、日语类考生笔试内容除与普通话类考生内容相同外,还需分别增加《导游英语》(笔试)科目考试和《导游日语》(笔试)科目考试。5、对已在江西省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加试外语语种的考生:答:加试考试科目为《导游英语》或《导游日语》(笔试)、《导游服务能力》(面试),面试用考生所报考语种语言进行应试。6、对已在外省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拟在我省从事导游工作的考生:答:加试考试科目为《导游服务能力》(面试),面试用考生所报考语种语言进行应试 。7、每年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与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答: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一般为9月中下旬开始报,报名截止日期一般为10月中旬,考试时间,一般为12月中旬。8、哪些人可以报考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答:遵守旅游行业职业道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患有传染性疾病;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报考江西区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9、报考导游证是否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班及都有哪些培训班?答:是否参加导游考试培训班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时间,又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最好能参加导游培训班!系统而深入的学习能够增加考试通过的可能性!一般而言,江西各个设地市旅游局导游考试机构都会在考前开办培训班!以及各大高校的旅游学院等,比如江西师范大学文旅学院每年都会举办导游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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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风浪子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第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六条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不予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第十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可以申请换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遗失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后,方可申请补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换发、补发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第十三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五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委派无该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第十六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七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入口处设置旅游区(点)导游图,公布导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导游人员姓名。除公布的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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