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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性质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合格导游人才的全国统一考试,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从事导游职业的基本知识、素养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二、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组织报名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及有关文件中公布。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地址为:(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官网首页→重点专项→旅游人才→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当于指定期间内登录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
(二)资格审核
完成网上报名后,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到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安排实施,考生应提交报名信息确认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健康证明(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要求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健康证明)。现场资格审核完成后,考生相关信息不能变更。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
(三)交费
现场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方可交费。交费完成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考生自指定时间起至考试前可下载打印准考证。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考生,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考区下设置若干考点。
四、考试科目
国家旅游局对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五科: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二“导游业务”、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
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科目二:“导游业务”,考试内容为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导游人员素质要求和行为规范,导游服务程序和内容、相关知识在导游服务中的应用。
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全国旅游行业通识知识。
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地方旅游知识。
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内容为景点讲解、导游规范、应变能力和综合知识。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本科目考试并进行口译测试。
考试语种分为中文和外语两种,其中外语类包括英语、韩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等。
对上述科目内容,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熟悉、掌握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导游从业相关知识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熟悉,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导游从业相关知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掌握,要求能够灵活运用导游从业相关知识和方法,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即清楚“怎么办”。
五、考试时间
自2016年起,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暂定于每年11月举行,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当年确定。
科目五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安排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公布。
六、考试方式
(一)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分笔试与现场考试两种,科目一、二、三、四为笔试,科目五为现场考试。笔试科目实行机考,各地使用国家旅游局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现场考试以室内模拟考试方式进行,由省级考试单位根据标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考试。
科目一、科目二合并为 1 张试卷进行测试,其中科目一、科目二分值所占比例各为 50%;科目三、科目四合并为 1 张试卷进行测试。考试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张试卷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含 165 题,共 100分,其中判断题 40题(每题 分,共 20 分),单项选择题 90 题(每题 分,共45 分),多项选择题 35 题(每题 1 分,共 35 分)。
科目五考试中文类考生每人不少于15 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 12 个;外语类考生每人不少于25 分钟,备考旅游景区不少于 5 个。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中文类分值比例为:礼貌礼仪占5%,语言表达占 20%,景点讲解占45%,导游服务规范占 10%,应变能力占 10%,综合知识占 10%;外语类分值比例为:礼貌礼仪占5%,语言表达占 25%,景点讲解占 30%,导游服务规范占 10%,应变能力占 5%,综合知识占5%,口译占 20%。
(二)考试题型、分值及题量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种。单项选择题每题有四个选项,有且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五个选项,可能有二至四个选项正确。每张试卷13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共70分。
科目五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中文类现场考试分为五大项:语言和礼貌仪态占20%,景点讲解占50%,导游服务规范占10%,应变能力占10%,综合知识占10%。外语类现场考试分为六大项:语言和礼貌仪态占30%,景点讲解占30%,导游服务规范占10%,应变能力占5%,综合知识占5%,口译占20%。
七、成绩公布
笔试机考科目评卷由计算机系统完成,现场考试评分由现场考试评委完成。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分别划定分数线,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考试结果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应试人员的结果核查申请,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结果核查申请。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核查后结果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八、考试费用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15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收取考务费,用于补偿考务成本支出。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向省级发改和财政部门申请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考试所产生的成本。已经批准收费的,按规定执行。
各地收取的考试费用,应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用于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证书核发
旅游部门规范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证书核发工作效率。国家旅游局统一制证、统一编号规则,并逐步完善数据,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实行审批时限承诺制,承诺自考试结果可查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最大限度方便考生。
十、处罚规定
(一)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2、应试人员不准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15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开始60分钟后,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早于60分钟离场的,视为缺考。
4、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考生遇到问题应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询问,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
6、参加考试的考生对考试试题内容有保密的义务。考试的试题内容,均属于国家旅游局所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2、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按规定携带手机、信号接听器等电子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4、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7、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家旅游局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
1、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4、使用手机、手表、等电子通讯、储存设备接听、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7、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2、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3、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4、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5、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6、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卷的;
7、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9、私自变更考生成绩的;
10、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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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 ***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没有不让学校统一订购校服的规定。
教育法只是规定教师应该做的,但没有列举品行不良的具体内容。不过,凡是违背教室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均属于品行不良的范畴。例如:吃拿卡要,勒索钱财,唯利是图,不学无术,误人子弟,无故打骂侮辱学生以及生活作风腐化等等。
两个提高:
三个增长:
这里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域性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你好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是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域性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这是道小题,有这9点就满分了。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属于基本法,公法,单行行政法。它即是行政法,也是单行法。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应当属于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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