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ia慧慧
中国导游证,只有国家级导游证,没有省级导游证。一般分为正式导游卡和临时导游卡。如果是省级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导游证,也属于国家导游证。
通常考试是国家导游资格证,挂牌后称为初级导游证。省内导游证一般为当地语言导游,一般有效期为3个月,作为临时导游证。省级导游证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家导游证没有区别。地方导游证只存在于特定的城市中。
国家导游证和省级导游证的考试内容没有区别,具体如下:
导游综合知识:笔试,主要包括:
(一)每年的旅游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
(二)导游业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三)国家导游基本知识和地方导游基本知识
(四)语文基础(北京、湖南考生参加)
(五)【导游外语】(外语考生须参加考试,国语考生不需参加考试)
夏筱筱筱瞳
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区别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那么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从业资格与国家从业许可的关系)
2、颁证机构不同(导游证由省级旅游局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或委托省局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导游证必须具备资格证书与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方可;后者直接领取)
4、作用不同(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从业资格与国家从业许可的关系)
5、期限不同(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
导游证
涵义:是指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获取程序: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申请颁证(有两种情形:A、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旅行社的正式职工,受《劳动法》约束;B、经与导游公司登记的人员,旅行社与其是有时间限制的'聘用合同关系)。
种类:1、正式导游证(简称“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两者的区别:1、有无资格证书(临时导游证无需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限制(临时导游证应具备特定的语种能力)
3、领取程序不同(临时导游证由旅行社提出并申请获取)
4、有效期限不同(临时导游证最长期限为3个月并且不能延期,正式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提前三个月可以申请换发导游证)
限制颁证情形: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4、曾被吊销导游证的人。
导游人员的概念
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取得导游证,故不同于泛指的“导游”;
(2)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3)向导(引路、带路)+讲解+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游等服务)
报考导游人员的条件
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C、必须身体健康;
D、必须具备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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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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