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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扩展资料: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在中国,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通常挂靠在旅行社或集中到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20世纪60年代,我国旅游界根据周恩来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对翻译人员的要求,提出翻译导游人员必须政治思想过硬、语言过硬和业务过硬。这“三过硬”的基本精神至今仍然适用。但是,几十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外游客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导游人员不仅要具有上述“三过硬”的素质,而且要在观念上、角色上和所起作用方面有新的变化。(一)在观念上,导游人员要具有市场观念、产品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导游人员(二)在角色上,导游人员应意识到自已是导游服务的供给者,要具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很高的服务技能,努力满足游客的正当需求。(三)在作用上,导游人员应认识到自己的作用是协助旅行社实现旅游产品的消费价值,帮助游客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现代旅游企业发展要求,具有旅游知识和技能的导游员和讲解员。在校学习导游员资格证书考试相关课程和相关技能,可以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主要课程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中国旅游客源国概况、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政策法规、公共关系、中外民俗、旅游地理、导游实务、前厅与客房管理,饭店管理,中国旅游史,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高等数学,财务管理,初级会计学,旅游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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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证缺考,本次的考试记为“0”分,不影响下次的报考, 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由此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应取得的条件是: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限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同时,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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