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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画画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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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落荷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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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旅游可以说是人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了,很多人都会选择在节假日通过旅游来释放一下,缓解一下自己工作学习的压力,以便更好地投入接下来的工作和学习。

但是一说旅游,一般就会意味着我们即将要去的地方是一个陌生的,不熟悉的地方,而且很多人为了节约自己的时间,为了方便就会选择跟团旅游。

但是跟团旅游虽然有人帮我们计划时间,规划旅游路线,组织有意思的活动,把很多事情都给你安排好,但是这只是导游好的一面。如果遇到一些让你强制性消费的导游,其实还是很让人头大的。

下面我就来说一下如果遇到黑心的导游该怎么办。首先一定要以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主,因为你处于一个陌生的环境,对很多东西都是不了解的,所以不能和他硬碰硬。

可以通过表面迎合他,背地偷偷搜集一些他威胁你们消费的证据,比如拍视频,录音等,这里要说的就是,一开始签订的旅游合同也是要保存好的。

保证自己的安全回来之后,第一时间以投诉态度拿着合同向旅行社投诉导游行为,如果旅行社翻脸不认账,你就直接亮出所有证据,进行网络曝光,网络的力量还是很大的。

如果旅行社不愿意给你退款,你可以直接拨打12301向国家旅游局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旅行社。以上就是我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

购买导游证被起诉

225 评论(11)

休普若斯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① 导游基础:Study(学识)+Skill(技巧)+Standard(规范)

② 接待过程:Smile(微笑)+Sincerity(诚恳)+Service(服务)

③ 合格标准: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满意)

黄山:忠—苏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礼—文王下车;义—关公送曹;智—孔明借东风等。

佩带导游证(法定义务)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350 评论(11)

张小繁繁繁

尽量不要跟导游发生冲突,钱没了可以回去投诉他,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人生地不熟的,不要做出太危险的事。

193 评论(8)

十二季财富

如果真的遇到了让你强制消费导游,也不要采取强硬的措施,否则容易遭到导游团伙的攻击。待回到家后,把证据和材料带法院进行起诉。

100 评论(13)

嘉怡别墅

1、导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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