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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导游证资格证 > 导游证核发内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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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进行监督检查,在《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未正式旅行前,试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以下简称导游证书)。第二条导游证书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人员的证件,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导游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导游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第三条领取导游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能用一种以上外国语或中国地方语进行导游;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独立的组织接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四条颁发导游证书的范围,是指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其程序如下:一、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颁发;二、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颁发;三、旅行社临时借用的导游人员,须经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临时导游证书。四、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考试、颁发导游证书的条款办理。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对颁发导游证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发放;一、有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正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游服务质量差,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在全国范围通用。第八条国家旅游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的导游人员组织统一考试。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届时未加盖印章的,导游证书自行失效。第九条导游证书只供本人工作时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工作任务时,应自觉地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导游证书如有丢失,须通过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向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并在当地省一级报纸和《中国旅游报》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行社或报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扣留导游证书,暂时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导游证书,取消导游注册。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的各项职责,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二、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三、私收回扣和小费的;四、私自出借或转让导游证书的;五、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三条第三类旅行社导游证书的颁发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导游证核发内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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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办理流程、导游证年审及注意事项 一、 颁发导游证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原件,一寸正面免冠平光红底彩色近照二张,经所属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字盖章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件二份,与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定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2、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旅游局导管中心办证(工本费40元,岗前培训费100元)。二、变更换发导游证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导游证原件,原服务单位转出证明,现服务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二份,经所属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字盖章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件二份。2、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旅游局导游证办理审批处(行管处204室)审批签字,到交费处交纳工本费(跨地区40元)(区域内20元)。4、凭以上资料和交费发票到省导管中心领取新导游证。三、 遗失补发导游证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或导游等级证、身份证原件,经所属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字盖章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件二份,刊登遗失启事的省级报纸或湖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开具的遗失公告交费发票。2、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导游证办理审批处(行管处204室)审批签字,到交费处交纳工本费40元。4、凭以上资料和交费发票到省导管中心领取新导游证。四、更换损坏导游证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导游证原件,经所属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字盖章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件二份。2、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导游证办理审批处(行管处204室)审批签字,到交费处交纳工本费40元。4、凭以上资料和交费发票到省导管中心领取新导游证。五、导游证升级(等级变更)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导游等级证、身份证、导游证原件,经所属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字盖章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件二份。2、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导游证办理审批处(行管处204室)审批签字,到交费处交纳工本费40元。4、凭以上资料和交费发票到省导管中心领取新导游证。六、导游证停职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导游证原件,经原服务单位签字盖章的转出证明。2、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导管中心办理停职申请书。七、导游员转至省外1、提供资料: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导游证原件,经原服务单位签字盖章的转出证明。2、携带以上资料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省导管中心办理调出。八、导游员外省转入1、携带原发证省旅游局开具的转出证明原件,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到省导游培训中心培训。2、携带省局导游培训中心开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原发证省旅游局开具的转出证明原件,导游资格证、身份证原件,现服务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经所属旅行社(导服公司)签字盖章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原件三份到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初审签字。3、携带以上资料到发证机关(省旅游局行管处204室)审核签字。4、携带以上资料到省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注册登记。九、导游员年审刷卡1、报名。专职、兼职导游分别由所在的旅行社、导服公司提供相关资料。2、培训。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年审培训时间为元月份),并由旅游局在其年审培训卡上签字盖章。3、考核。通过游客反映、旅行社鉴定,执法检查记录等,对导游执业情况进行考核。4、每年年审刷卡日期为3月1日—15日,逾期不予受理。5、对导游人员作出通过年审或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论。6、每年四月份市旅游局通过本局网站将当年导游年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十、其它注意事项1、签字日期超过一个月的不予受理。2、省局每年的4月至10月为导游证办理时间(包括转社、停职)其中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办证时间,工作日均受理,其余时间为每周三、四办理。市局每年的4月至10月为导游证办理时间(包括转社、停职)其中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办证时间,工作日均受理,其余时间为每周一、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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