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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人很想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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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在旅游局领,补助金在你工作的公司对持有导游证而补助。

湖北省导游证领取补贴时间

139 评论(12)

lostinyoudaidai

导游证换发需要多长时间

导游证换发需要多长时间,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提交申请后由注册所在单位(旅行社或导游协会)和市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去所在地区的旅游局换发领取。导游证换发需要多长时间。

办结时限约为十个工作日。根据相关规定,所在地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依法出具受理。对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等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予以批准的条件】

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不予批准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导游证多久换发?

查阅电子导游证上的有效期限,导游证有限期是三年,需在有效期前三个月申请换发。

最早提前3个月,最晚提前10个工作日,只要在电子导游证到期前都可以申请!!注意:只有收到短信通知,才需要换哦!电子导游证是三年有效!

导游在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取消注册、合同到期流程完成后才可以申请变更所在机构。操作步骤如下:

一、进入主页,选择合同管理

二、选择合同解除/终止

三、选择相应的变更方式,等待新挂靠的旅行社或导游协会、旅游局审核即可!

导游资格证书有效期

首先,咱们要分清楚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是两种证书,导游资格证是没有规定期限的,是终身有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如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导游证规定有效期三年。考生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考试合格后能够领取到导游资格证,是属于从业资格证书。有了资格证后,在旅行社工作上班可以申领导游IC卡,这个导游证是属于上岗许可证。

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的报考条件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如何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如果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过期了如何申请

1、打开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2、点击导游入口进入,登录后进入“导游基本资料”页面;

当出现蓝字“申请换发导游证”,点击蓝字即可依次按照提示完善内容提交申请,未出现蓝字“申请换发导游证”则还未到申请换发导游证期限。

3、进入页面;

4、上传所需材料;

5、上传身份证照和证件照,注意身份证的有效期填写;

6、勾选小方框,点击下一步;

7、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审核;

8、等待审核通过。

提交申请后由注册所在单位(旅行社或导游协会)和市旅游局审核,一般需几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去所在地区的旅游局换发领取。

导游证有什么用途

1、对喜欢旅游的.朋友们而言,如果能获得导游证,那就是锦上添花了。近些年,旅游业发展的越来越迅速,中国各省游玩的景点门票价格也在上涨,这让喜欢旅游的小伙伴们很心塞。但是,你有了导游证的话,就可以免费游览旅游观光的景点了。

2、除了能够免费游览各观光景点外,有了导游证,可以给大家带来兼职的便利。对在校大学生而言,如果能圆满取得导游证的话,在暑期等空闲的时间可以去旅行社打工赚钱,兼职导游。

167 评论(14)

KingkonG19870210

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所以搜集了些资料,希望能给你帮助。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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