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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南省全国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报名须知 一、报名条件 (一)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三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两年; (二)申报前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初级中文导游和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四)申报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6年7月11日至14日,每天上午9:00—11:40,下午15:00—17:00。 (二)报名地点:海口市大同路38号海口国际商业大厦G层。 三、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 领表后,考生即可带一张彩色1寸相片到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43号海口市人民医院参加体检。 体检完后带以下材料报名(本人或委托他人报名均可): (一)填好并盖上所在单位证明章的报名表(“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免填); (二)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IC卡、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海口市人民医院海甸门诊部出具的体检表; (四)缴交4张1寸同底的近期免冠正面红底彩照(贴在报名表上)。 四、收费标准:待国家旅游局定。 五、报名程序 (一)将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交工作人员审核; (二)审核材料合格后领取报名卡并缴交考务及培训费用; (三)自行购买考试培训教材; (四)将审核过的材料交工作人员登记输入。 六、《2006年海南省全国中级导游员考试准考证》在培训班上发放。 七、考试方式、科目及时间地点 (一)考试方式:中级导游员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笔试方式。考试大纲可通过中国旅游网()下载。 (二)考试科目:中文导游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包括基础知识和旅游文学知识两部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包括基础知识和文化专题两部分)和“外语”;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只须参加“外语”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9月16日上午9:00—11:00 导游知识专题 9月16日下午14:00—16:00 汉语言文学知识或外语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八、考前培训 (一)省导考办委托省旅游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本次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全科培训费每人600元,单科培训340元。 (二)考前培训将分日、夜班,两班交叉上课,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日班或夜班参加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初定在8月份。 培训地点:待定。 联系电话:66700004。 九、考试成绩查询、发证 考试成绩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于2006年9月30日前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旅游网()查询成绩。对通过考试的考生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委托省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发放“中级导游员证书”。未通过考试的考生,单科合格成绩不予保留,也不予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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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培训及考试流程 1、滚动报名、“网络课堂”教学、每月一次集中面授(共四次大课,均在双休日)、教材重点划线公示(无须费时听课划线)及考前传输模拟试卷至每位学员邮箱2、十一月开始轮批参加浙江省旅游局主持的现场口试,均在双休日进行 3、十一月中旬笔试,参加统考,通过者获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导游证(专/兼职同证)4、报考外语类或粤语导游证,现场口试在十二月上旬开始,其它考试程序相同 二、课程设置 1.导游业务 2.旅游政策与法规 3.导游文化基础知识 4.中文导游口试(含应试技巧) 三、培训费:390元(含统考指定教材) 取得外语或粤语导游证的学员,将被对接录入“国家长三角紧缺人才数据库”,拥有更广阔发展空间。报考外语类或粤语导游要求具有相应语言基础,英语须达六级水平,日语须达二级水平,德、法、俄、韩、意大利及西班牙语等小语种须具备初级或以上水平,口试应试技巧与中文导游相通。四、报名、学习流程: 1、电话报名,由本网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报名表” 2、本网站配送教材至“收件地址”,书到付款,给收据 3、学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贴于“报名表”(外地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跨地区跨省报名)4、“网络课堂”教学及互动答疑,短信及电话应急答疑,至统考结束5、每月一次集中面授 (浙江图书馆上课,杭州曙光路73号,共四次大课)6、考前网上重点辅导,模拟试卷题解析答疑,师生互动问答,学员间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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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五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方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第七条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四)身份证明;(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第九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一)与新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四)导游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第十条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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