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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海南省导游资格考试报名表领取时间:5月21-31日][ 2011年海南省导游资格考试报名时间:6月7-30日] 2011年海南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推迟至举行导游资格考试网 更新:2011-7-7 编辑:minran5关于推迟导游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各位考生:为了更好地组织2011年海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经研究决定,原定海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8月20—21日,现推迟至9月24—25日举行(领取准考证时间为9月5日-9日)。特此通知。省导考委办公室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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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均可直接到旅游局招考办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由报名人员向旅游局导考办索取并认真填写《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由考生所在人事部门(待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外)考核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
3、报名人员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查验意见并盖章。
4、报名人员须提供区,县一级医院出具最新的健康状况证明并纳有关费用。
5、为适应人才流动的新形势,酌情允许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此类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供“暂住证”,并由现工作单位出具体证明信和考试意见;在非户口所在地无工作单位者不得报名。
6、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限国际社证书)申请加试其他语种考生的报名程序与新考生相同。
全国导游证和外语导游证考试工作由省导游资格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和口试全省设14个考点,各市旅游局负责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导考办将对各考点的笔试和口试全过程进行监督巡查。考前培训工作由各市具体组织实施,考生可与所在市旅游局联系,到指定培训单位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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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为全国统考,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部分是全国统一出卷,且为网上考试,面试时地方旅游局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的考试,可以关注所在省份的考试信息发布情况。
扩展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省的须暂住证;
2.学历证明: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包含)以上原件;
3.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最新健康状况证明(必须包括常规检查及肝功、乙肝两对半检查);
4.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电子版,实行网上报名;
5.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完整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6.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外地打工的,须持打工城市的暂住证,在该城市的旅游局报名;
7.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要外语专业的大专以上,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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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进行监督检查,在《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未正式旅行前,试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以下简称导游证书)。第二条导游证书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人员的证件,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导游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导游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第三条领取导游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能用一种以上外国语或中国地方语进行导游;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独立的组织接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四条颁发导游证书的范围,是指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其程序如下:一、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颁发;二、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颁发;三、旅行社临时借用的导游人员,须经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临时导游证书。四、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考试、颁发导游证书的条款办理。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对颁发导游证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发放;一、有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正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游服务质量差,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在全国范围通用。第八条国家旅游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的导游人员组织统一考试。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届时未加盖印章的,导游证书自行失效。第九条导游证书只供本人工作时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工作任务时,应自觉地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导游证书如有丢失,须通过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向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并在当地省一级报纸和《中国旅游报》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行社或报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扣留导游证书,暂时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导游证书,取消导游注册。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的各项职责,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二、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三、私收回扣和小费的;四、私自出借或转让导游证书的;五、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三条第三类旅行社导游证书的颁发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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