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强一点Aaron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第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六条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不予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第十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可以申请换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遗失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后,方可申请补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换发、补发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第十三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五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委派无该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第十六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七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入口处设置旅游区(点)导游图,公布导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导游人员姓名。除公布的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Rachelchel
在哪个省考的资格证 就得在哪个省换导游证。 换下来的导游证是全国通用的。(是导游IC卡,不是临时导游证)没必要拿着资格证去别的省份,那样需要考核。 还得重新口试,背当地省份的导游词。 很麻烦,不如直接换个导游证 到哪个旅行社都认可。
送我个时光机
准确的说是:最好在哪个城市考的导游资格证就把导游证挂在哪,这样比较省事.如果挂到外省按规定来说是应该参加转入省的考试才可以办导游证.不过各个省的要求不一样.比如说我们河北省,外省导游转到河北就不需要参加额外的考试.让考取导游资格证的城市开一个转出证明就可以了.
优质导游证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