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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1 这两个证件都是只查肝功能,不是查乙肝两对半2 也就是说,看看你是否是肝炎患者,而不是看你是否有乙肝3 因为国家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从业,包括餐饮业和导游4 如果肝功能异常,目前不符合入职体检的要求,可能需要治疗到肝功能正常后才能工作
pingping28
按国家新规定,体检不需要作“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现在所有医院的体检表上,除非是特殊行业,一般都不做这个检查。一般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时肝功能方面都是正常的,而在考导游证时,只要肝功能方面是正常的,那这个并没有什么影响的。所以你这时要化验一下肝功能看看的,如果肝功能是正常的,那就没有问题了,而且这时也不需要做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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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国家新规定,体检不需要作“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现在所有医院的体检表上,除非是特殊行业,一般都不做这个检查。 文件呢是下面这个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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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一)报考条件凡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二)提交材料1、初次报名考试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体检报告表及肝功能化验单原件(合肥市级以上人民医院);(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一寸近期红底彩照5张。2、持外省、市《导游员资格证书》,转入我省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需办理“异地换证”手续,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体检报告表及肝功能化验原件(合肥市级以上人民医院);(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转出省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7)一寸近期红底彩照5张。3、已经取得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申请加试其他语种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体检报告表及肝功能化验原件(合肥市级以上人民医院);(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导游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一寸近期红底彩照5张。(三)报名要求1、旅行社从业人员、大专院校在校生及导游专业的中专或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或学校统一组织到市旅游协会报名。各集体报名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报名的组织、审核和汇总工作,将考生情况统计表(附后)用EXCEL表格录入,表内需有考生的姓名、性别、报考语种、学历、身份证号等。各项均要按规定格式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经审核无误后上报报表(包括电子版),并上缴报名材料。2、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和在校生(学校不统一组织的)直接到市旅游协会报名。3、对持外省核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前来我省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办理“异地换证”手续,交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转出省旅游局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加试1科“现场导游”,方可参加考试。4、对持中文类导游资格证书、申请其它外语类导游的人员,必须以所报语种参加“现场导游”加试,考试合格方可。5、对持外省身份证件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省暂住证;在我省就读,持外省身份证件的在校生,需由所在学校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四)报名时间、地点:1、报名时间:8月1日—9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2、报名地点: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5楼合肥市旅游协会3、联系电话:2637208、3537378; 联系人:许宁二、考试(一)考试内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笔试和面试(模拟现场导游考试)两部分组成。1、笔试科目为:导游技能、导游基础、综合知识三科。笔试三科分数累计达180分,面试分数达60分为合格。2、面试(模拟现场导游考试),主要内容包括景点讲解、市情概况、导游规范服务能力以及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面试景点题见附件四)。外语类考生面试时必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面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就是在旅游局报名,祝你好运!
福气少女毛毛酱
当然,做健康证 我个人认为主要的就是为了查乙肝,国家的确规定 不准查乙肝,不过看哪个行业,有些行业的确是需要的,导游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如果我没错的放在餐饮业的从业者也是应该查乙肝的 ,这也是对我们的游客负责,不是吗?
雯浩天使
一、报名(一)报考条件凡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二)提交材料1、初次报名考试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体检报告表及肝功能化验单原件(合肥市级以上人民医院);(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一寸近期红底彩照5张。2、持外省、市《导游员资格证书》,转入我省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需办理“异地换证”手续,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体检报告表及肝功能化验原件(合肥市级以上人民医院);(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转出省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7)一寸近期红底彩照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