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毛1015
四川省2020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现场考试(即面试)定于11月23日至26日在成都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现场考试准考证》为准。现场考试规则见“附件”,请考生仔细阅读。《现场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09:00起至考试结束。
现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形式进行,考生逐个进场、隔位入座,在考试机上录制现场考试音频并视频抓拍。中文类考生现场考试内容。景点讲解、导游规范问答、应变能力问答、综合知识问答。中文考生景点讲解范围。
扩展资料:
重点测试导游服务最核心的导游讲解能力,现场考试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考核项目:
(1)语言表达。主要考查考生与导游服务相对应的语言能力,包括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流畅性、逻辑性、生动性、感染力、说服力和语音面貌等。
(2)仪表、礼仪。主要考查考生与导游服务相对应的仪表仪容知识和对旅游服务礼节、礼仪的得体运用。
(3)景点讲解。主要考查考生导游讲解是否符合服务规范程序,考生的景区概况介绍和景点讲解的正确性、全面性、条理性。讲解内容是否连贯如一,逻辑清晰,方位清楚,重点突出,现场感强。
(4)导游规范知识问答。主要考查考生对导游服务规范及工作程序、文明旅游引导的掌握和运用。
(5)应变能力知识问答。主要考查考生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特殊问题的能力。
(6)综合知识问答。主要考查考生对国际、国内、省内时政、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综合知识的了解。
(7)口译(外语类考生)。主要考查外语类考生在中文和外语之间口头互译的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2020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现场考试的公告
lucifer487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继续改一个
导游证合同到期了会被吊销,因为 三年不年审导游证的资格取消。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 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资格证是3年作废。而您如果是06年2月办理的,到现在09年3月份,的确是过期一个多月了。
fionazhang77
一、导游证吊销后几年内不准申请1、导游证吊销后三年内不准申请。法律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二、导游证吊销情形有哪些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优质导游证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