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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团结一心一般强迫消费的导游都是出自跟团游的低价团、老人团或者十多人左右的小团体里,这种团体一般都会配置一到两名导游,如果导游不按行程计划,把游客拉到商场或者消费购物点时,推销或者强迫游客购物,那么,这个时候可以用最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就是所有人团结一心拒绝导游的行为,一般情况来说,所有“恶人”都会害怕团结的人们。●第二招:保留证据,确保安全通常导游都会与购物点的人联合起来,如果你不消费,还想进行举报的时候,他们就会叫出“打手”来找旅客麻烦,这时候你先要冷静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正确的做法是尽量挑选一些便宜的商品购买,应付一下这些“打手”,在这个过程中你要偷偷使用手机录音或者拍视频,还要收好商品发票,记住购物点商铺名称等信息,保存所有被强迫购物的证据,离开购物点确保自身是安全的情况下,再报警或拨打热线电话举报。●第三招:大声说不!当别人“吼”你的时候,你应该更大声更严肃地“吼”回去,在不危害到自身安全时,这种对导游用“吼”声回应是最好的方法,他看你并不是那种容易被欺负的人时,也会变得胆小怕事,这种“吼”的做法也有一定效果。●第四招:马上离开团队如果碰到强迫游客购物的导游,基本上可以确定你这次的旅程将有可能是失败的、不完美的,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联系旅行社,要求离开团队和赔偿。如果这次旅程是在第三方旅游平台预约的,你可以直接进入平台找客服,对旅行社进行仲裁申请,因为任何一间正规的旅行社都必须保护游客,不得强迫和欺诈游客。导游强制游客消费,就该吊销导游证不少人跟团旅游都遇到过被强制消费,一些旅行社表面上没有强制游客消费,但以不自费坐索道、游船就赶不上时间等借口,隐性强制消费。强制消费的套路是,旅行社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或通过不合理的低价引诱游客参加旅游活动,一旦游客踏上行程就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强制消费不但危害消费者的权益,还引发诸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事件,国家一直明令禁止。《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一些旅行社利令智昏,仍铤而走险。因此,广大游客出游前,一定要选择有口碑、有影响力的旅游机构推出的旅行路线,不要贪小便宜,选择不靠谱的低价团。一旦遭遇消费陷阱、侵权事件,要敢于拒绝并保留好维权证据,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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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报警处理。
强制消费如果只违反了民法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民事诉讼,强制消费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有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强制消费。政府官员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职权,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政府官员从其中谋取利益。
教师为了从辅导资、校服中谋取暴利,提前与老板商量好,指定学生到某个地点购买某种东西也被归类为强制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可按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建议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被导游强迫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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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30日起,陕西省旅游局同中国电信陕西公司联手建设的“118114陕西旅游咨询投诉热线”正式开通。 “118114陕西旅游咨询投诉热线”将为省内外游客提供旅游资讯、天气情况、旅行线路、宾馆房间、机票、餐饮饭店预定,旅游投诉咨询、行业动态等“一站式”旅游服务。游客只要手里有部电话,只需按下一个号码——“118114”, 即可轻松解决餐馆订餐、飞机订票、酒店订房,甚至是汽车租用等问题;如果在消费中遇到问题也可以随时拨打118114咨询该寻求那个部门协助解决问题,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节省广大游客的时间;并且类似导游证考试的行业热点问题,省旅游局会根据工作安排实时将工作通知在“118114陕西旅游咨询投诉热线”发布,方便群众查询。 “118114陕西旅游投诉热线”的开通是充分利用陕西电信“114/118114号码百事通”信息平台的优势,结合旅游局行业管控指导的职能,双方为构建和谐、舒适的旅游环境,帮助游客解决紧急旅游事件,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游环境的一个重大合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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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电话全国统一旅游投诉电话:12301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旅游投诉电话:云南省假日办值班电话:。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导游强买强卖维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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