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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飞扬舞翩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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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和附则。《实施办法》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年度10分制),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导游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实施办法》还规定,导游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101贝考导游证考试

导游证年度10分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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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Cris

D.年审管理 E.考核管理基本就这2个.

220 评论(10)

复古猫小懒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于2001年12月26日制订公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确定了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两项制度。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经查证核实予以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办法》之所以规定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是为了使计分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为在实际中,往往甲地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在乙地违规后,乙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便对其实施有效管理,致使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不同扣分。具体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是: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讲解质量差或者不讲解的。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3.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分值被扣完,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给予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例如某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而被扣除4分,依据《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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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两种国家旅游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 2005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 一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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