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钓1000
违反旅游法规定吊销导游证3年。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土豆豆的焦糖
出借导游证者和冒牌导游等所应承担的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针对出借导游证者)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违规旅行社)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针对无证导游)
黑暗中的精灵88
我觉得吊销他的导游证是正确的。导游骂游客,违反了有关旅游法的原则,这个口子不能开,否则旅游市场乱象会越来越严重,各种大‘’坑‘’小‘’坑‘’也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也给旅游市场这张名片带来负面影响。歪风不纠,市场无序。所以,对那些“顶风作浪”碰“高压线”的旅游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严惩。
当然,从这个别现象可以看出我们旅游行业的政策和行规还不规范,还存在缺陷,给执行者留下了有空可钻的机会。打擦边球现象时有发生,游客投诉居高不下,难道不需要我们考虑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吗?
还有0费团、低价团,实际上就是个“坑”,导游没有工资靠游客消费提成,游客不消费导游怎么去养活全家老小?所以,造成问题的发生,不是“点”的问题,是一个“链”的问题,这会处理了这个导游,谁能保证此类事情不再发生?环节跟不上,政策跟不上,保障跟不上,永远是亡羊补牢。
前两年的云南导游事件刚刚淡出人们的记忆,张家界导游又来了,旅行社导游这个行业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整治的时候。在旅游行业蓬勃发展的如今,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齐心协力,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乘着发展的东风破浪前行!可是,如果忘记一个老鼠就能坏掉一锅汤的老话,一个鼠祸连连的行业必定是没有什么前途的。
要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培养与教育并举,提升导游队伍素质,同时要严厉打击导游违法行为,对于导游恶意违背合同约定、强迫购物等行为,坚决予以吊销导游证,肃清队伍害群之马,树立导游队伍良好的服务形象。
优质导游证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