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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家补贴政策主要有: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2、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疫情补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做出的决策,2022年有疫情补助金,但一般针对的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每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国家并没有统一实施,所以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疫情补助金,只有政府下发相关文件表示有补贴之后,符合条件的人群才可以申领。领取疫情补助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 第一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以及社区内疫情感染患者、密切接触者。2. 第二类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就业、生产、经营、务工的人员或家庭。疫情补助金怎么领取?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电子社保卡)、微信(城市服务-电子社保卡-卡面服务)、国家社保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线上申领,也可凭借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在各区或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现场办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领流程如下:1.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2. 点击页面上方“失业待遇申领”,进入失业待遇申领界面;3. 点击网站右边的“申领开通地区查询”,查询参保地是否开通网上申领业务;4. 若参保地开通网上申领,就可以点击右侧的“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按提示办理;5. 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结果,可通过“失业补助金审核结果查询”功能查询。疫情期间,国务院考虑到出门有些困难的情况,所以提倡在网上办理社保,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感染概率。如果现场办理,要保障效率,避免人员密集。然后提供多渠道服务,尽量减少非必要现场服务。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第三条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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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有补贴。根据人社部、财政部4月23日发布的鼓励企业(单位) 吸纳就业政策清单,符合相应条件的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具体补贴如下:)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2.补贴标准: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三)公益性岗位补贴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补贴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2020年全年);2020年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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