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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第三条 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 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第二章 导游证发放与管理第四条 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岗前培训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第五条 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沈阳、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六条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导游服务公司第七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第八条 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第四章 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旅游安全常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第十二条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不予办理导游证。未参加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的课时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年审。第十三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导游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 2、导游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导游人员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业务信息; 7、教育培训信息; 8、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 9、其他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第五章 导游人员导游活动规范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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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积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五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七条对发展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坚持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旅游景点。第十二条新建国家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开办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开办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经营。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第十七条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第十八条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从事导游业务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旅行社不得招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第二十条新建涉外旅游饭店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第二十一条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游饭店涉外营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饭店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和招徕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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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证是国家级证书吗?答:是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2.该怎么报名?答:报名程序请参考2011年沈阳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附:关于2011年沈阳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沈阳市旅游局文件 沈旅发〔2011〕15号关于2011年沈阳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导游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11年沈阳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为现场考试和上机考试 (一)现场考试 现场考试内容为考生自我展示和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重点考核考生的身体条件、语言表达能力等是否适合从事导游工作。每个考生的现场考试时间在3分钟以内,现场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外语导游考生用所报语种语言参加现场考试,加试考生(外省加试、外语加试)只参加现场考试,不参加上机考试。外语现场考试由省导考办统一组织。 为方便考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与现场考试同时进行。考生登录考试系统下载打印“考生资格审查表”和“现场考试准考证”,在规定的现场考试时间,到指定的考点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审查合格后直接进行现场考试。审核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1)从网上下载打印的《考生资格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加试考生另需提供导游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机考试 2011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笔试部分实行上机考试的形式,考生直接在计算机上随机抽卷答题。上机考试科目分为“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和“导游基础知识与导游服务规范”,两科上机考试同时进行,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可以随时切换试卷、保存答案,提交试卷后将不能继续答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时间到时自动交卷。 考试内容:“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科目包括政策法规60分、职业道德35分和时事政治5分,满分为100分;“导游基础知识与导游服务规范”包括全国导游基础知识40分、辽宁导游基础知识40分和导游服务规范20分,满分为100分。 考试题型:两科上机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分单选、多选和判断三种题型。 外语考生和普通话考生上机考试内容相同。 (三)参考用书 参考用书为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辽宁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系列丛书:《旅游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服务规范》、《辽宁导游词选编》。《旅游政策与法规》涉及旅游法规部分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三、报名及交费时间和程序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费用 2011年辽宁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继续沿用网上报名的方式,交费分现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个阶段。报名及现场考试交费时间为1月27日至2月20日,现场考试费用为60元。3月18日至3月24日交纳上机考试费用,上机考试费用为每科70元,两科共计140元。 享受减免考试费用人员需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辽宁省导考办核准后免收考试费用。 (二)报名和交费程序 1、考生在确认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后,可直接登陆2011年辽宁省导游考试系统(网址为:)进行网上报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纳考试费用。考生需提前准备电子版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红底或蓝底),在填报个人信息时直接上传。报名及交费具体办法请参阅系统内的“详细说明”,逾期报名系统自动关闭。 四、考试时间安排 1、现场考试时间:沈阳市旅游局从2011年3月7日开始组织现场考试(外语类现场考试由省导考办统一组织),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现场考试准考证为准。2、上机考试时间:2011年4月9日开始,根据现场考试合格情况沈阳市旅游局分批组织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上机考试准考证为准。 五、成绩查询与发证 1、2011年3月18日考生可以登录导游考试系统查询现场考试成绩,2011年4月15日后考生可以登录导游考试系统查询上机考试成绩。 2、考试合格的考生由辽宁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颁发《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沈阳市旅游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86905868。沈阳市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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