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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提出修改或增加游览项目【情况简析】游客抵达一地后,提出修改或增加游览项目的要求时有发生,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游客希望在有限的游览时间中得到最大的实惠,最满意的旅游。作为导游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最大的帮助和方便,以满足游客的实际需要。【参考提示】游客提出修改或增加游览项目时,导游员要立即与地陪、全陪、领队协商游客的要求。若修改后的游览内容不增加旅行社的费用(包括景点门票)以及改变旅游车的运行路线和时间等,客观上也是可行的,那导游员应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若修改后的游览内容涉及到增加旅行社的费用,导游员则应向旅行社汇报,对需要加收的费用事先要向游客交代清楚,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和开具发票。若游客的要求实在无法给予满足,导游员也应向游客说明原因,耐心解释。若游客提出超规格和超接待计划中的享受标准,导游员则应向旅行社汇报,得到明确指示后,方可进行新的接待计划。二、阴天“峨眉山观日出”惹争议【情况简析】老张出差去成都,完成工作之后报名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乐山——峨眉山二日游”,双方约定了行程,其中包括了“峨眉山观日出”并签订了旅游合同。游览峨眉山那天,导游员要求旅游团早上4点起床集合,然后乘车去峨眉山观日出。但是,旅游车出发之后没有直接到景点,而是转了一大圈,接了几拔的旅游团队之外的其他旅游者,直到7点30分才到达峨眉山停车场,峨眉山观日出成了泡影。旅游者认为,旅游行程中包含了峨眉山观日出,旅行社就应该按观日出时间安排客人上山去观日出,既然没有安排观赏,旅行社就该赔偿损失。旅行社则辩称,游客游峨眉山那天是阴天,根本不可能实现峨眉山观日出,能否可以观日出,受天气限制,这是不可抗拒的,因此拒绝赔偿。请问:(1)旅游者没有能够观赏到日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旅行社能不能免除责任?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哪些违约金?【参考提示】(1)老张等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乐山一峨眉山二日游,与旅行社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了峨眉山观日出的活动项目,旅行社有义务为旅游者安排。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时,旅行社为了多挣钱,在前往景点的路途中多次停车拉客,耽误了时间,没有在日出前赶到景点,当然是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全面履行原则。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因此,旅游者没有在日出前赶到景点,责任在旅行社,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2)旅行社承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峨眉山观日出,是因为阴天不可能实现观赏日出,阴天属不可抗力,所以应当免除责任。旅行社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按照合同约定,旅游团峨眉山观日出,旅行社的责任首先是将游客按时送到观赏地点,日出能否看到那是天意。假定那天不是阴天,旅行社按时将旅游者送到观赏地点,旅游者就可以实现观赏目的,阴天这一不可抗力影响在观赏地点的观赏效果,而不能成为没有按时到达的不可抗拒力。因此,旅行社不能免除责任。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加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者按时达到观赏日出地点,可以认定减少参观游览项目,由于观赏日出只是峨眉山整个游览活动的一部分,所以旅行社应当赔偿峨眉山部分景点门票以及违约金。三、背包里的8000元某国际旅行社组织当地某公司38位游客赴北方某著名景点旅游。在游览过程中,地陪的服务热情周到,深得全体游客的一致好评,游客代表准备返程后向组团社表扬地陪。在行程的最后一天,一位游客在餐馆就餐时,临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交由地陪保管。地陪等到游客们就餐即将结束,才匆匆忙忙去吃饭,顺手将背包放在旁边的椅子上。上车时该游客向地陪索要背包,地陪急忙返回取背包,该背包已经丢失。游客声称她的背包内有现金8000元,还有信用卡等物。游客要求地陪赔偿共计人民币9000元,组团社也要求地陪按照客人要求全额赔偿。地陪以游客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组团社给地接社施加压力:假如地陪不给游客全额赔偿,以后团队不再交给该地接社接待,游客的损失费用从团款中扣除。在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共同施压下,地陪只能屈服,最后给予游客全额赔偿。请问:(1)地陪是否应当必须向游客赔偿9000元的损失?为什么?(2)如何评价组团社向地接社和地陪施压的做法?答:(1)地陪接受了为游客临时看管背包,地陪就有妥善保管背包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地陪没有尽到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应当赔偿游客的损失。《合同法》同时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按照此项规定,游客把背包交给地陪时,应当事先声明包内有现金8000元,并由地陪验收。而事实上,游客并没有这样做,游客也存在过错。因此,地陪仅仅需要赔偿游客背包的损失,而不包括背包里的8000元现金。(2)从息事宁人的角度看,组团社和地接社给地陪施加压力,平息了事态,组团社的做法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说,由于游客要求地陪保管背包时,没有事先声明,游客本身也有过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由于游客在交给地陪保管背包时未事先声明有8000元现金,游客存在过错,其损失也不应当由地陪一人承担,而应当由游客承担主要责任,地陪承担次要责任。〔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问: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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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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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于2001年12月26日制订公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确定了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两项制度。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经查证核实予以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办法》之所以规定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是为了使计分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为在实际中,往往甲地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在乙地违规后,乙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便对其实施有效管理,致使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不同扣分。具体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是: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讲解质量差或者不讲解的。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3.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分值被扣完,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给予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例如某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而被扣除4分,依据《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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