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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抹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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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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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第三条 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 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第二章 导游证发放与管理第四条 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岗前培训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第五条 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沈阳、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六条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导游服务公司第七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第八条 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第四章 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旅游安全常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第十二条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不予办理导游证。未参加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的课时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年审。第十三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导游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 2、导游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导游人员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业务信息; 7、教育培训信息; 8、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 9、其他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第五章 导游人员导游活动规范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导游证登记表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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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茶叶

会。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导游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扣分还将记入信用档案。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336 评论(12)

还有谁没吃

导游资格证缺考,本次的考试记为“0”分,不影响下次的报考, 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由此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应取得的条件是: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限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同时,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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