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风华诞
问题一:导游证号、导游资格证号、导游卡号上面的数字各代表什么 导游证号即为导游员在所在省或直辖市的执业导游顺序编号; 导游卡号是该卡的制作顺序号; 导游资格处号是国家旅游局统一对具备导游资格的人员编号,如没有执业就没有导游证也就没有导游证号。 有导游资格证,不一定有导游证; 没有导游资格证,一定没有导游证。 问题二:导游资格证号如何查询 这个 只能问省里了 其他地方应该都没有你的原始记录。因为你没办导游IC卡 所以 网上查不到你的所有信息 问题三:导游证的编号是 什么意思 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 ”D-0000-000000“。D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攻、地区的标准代码;后六位数字为计数编码。 问题四:导游证报考资格证号是啥? 去旅游局查询导游证的网上查询,我填的时候就是进入里面粘贴的 问题五:怎样在网上查自己导游证信息 这是旅游查询在网址 你输入省份证号就行了 丢了的话 是可以申请补办资格证的 问题六:网上报考导游证时资格证号怎么填 按照网上的要求填写就是,信息要真实正确,不要弄虚作假就可以了。 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问题七:导游资格证有什么用 导游资格证在日常生活中是没有用处的,首先只有把资格证换成导游证,你才能带团,才能进旅游景点不花钱(有些景点是需要拿着行程单和导游证才能免费的)。其次三年内导游资格证不换成导游证,导游资格证自动失效。当导游资格证换成导游证以后,每年都要年审。当然如果你不想从事导游工作,只想多个证,你可以选择把导游证放在导穿人员服务中心进行挂靠,每年交几百的管理费,到年审的时候中心的会通知你。(年审比较简单,在网上答题即可)这样你的导游证既不会注销,也不用必须从事导游这个职业。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问题八:用导游证号怎么查导游资格证号 这个 只能问省里了 其他地方应该都没有你的原始记录。因为你没办导游IC卡 所以 网上查不到你的所有信息 问题九: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有什么区别?都是怎么考来的? 导游资格证就是我们所说的从业资格的考试,一般我们说的考导游证,就是考的资格证,有了资格证之后,找旅行社挂靠,申领导游IC卡,也就是导游证,是出团的时候带的那个。 旅游计调师,应该说是旅游咨询师,我们学校07年第一年考试,我们专业老师说是新生的专业,也是计调的一种资格证书,比导游证还贵,但是我觉得不实用,因为没有实际经验的计调,即使你有资格证,还是无法提供给客人满意的咨询,其实考的那些内容都是考导游证时的一些综合。 问题十:导游资格证的编号为什么查不到? 上这个网,用你的身份证号码查・・・・我用导游证号也查不到,但用身份证就可以・・・
qiuchi0808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执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违反旅行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行为地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工商、物价和外汇管理部门实施。第四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超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旅行社等级进行营业的,除没收其越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外,对初犯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屡犯者处10000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违反有关旅游价格规定,擅自涨价经营或削价竞争的,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外,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有倒卖、套换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除由外汇管理部门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四)降低服务标准和接待规格,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滥用、冒用旅行社名称的,除赔偿受损害的旅行社的经济损失外,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六)业务经营的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改变旅行社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增设或撤销,经营地址的变更等,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七)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不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弄虚作假,欺骗旅游监察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第五条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在广东省设立办事机构,并非法经营招徕和接待旅游业务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凡未依照规定程序报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没有按规定佩戴导游证和没有履行导游人员的工作职责,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50元的罚款;无理拒绝或逃避旅游监察人员检查的,处100元的罚款,并可扣留导游证,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导游证。第八条无导游证人员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有导游证人员私自利用旅行社名义进行导游活动并收取导游费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聘用无导游证人员进行导游的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对旅行社的罚款不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不准在公款中报销。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必须制作书面处理决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第十一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于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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