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毛小子
导游人员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二)进行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三)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五)遵守职业道德; (六)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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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① 导游基础:Study(学识)+Skill(技巧)+Standard(规范)
② 接待过程:Smile(微笑)+Sincerity(诚恳)+Service(服务)
③ 合格标准: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满意)
黄山:忠—苏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礼—文王下车;义—关公送曹;智—孔明借东风等。
佩带导游证(法定义务)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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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应具有一定的与各方旅游相关部门斡旋的能力,以协调旅游活动中个变更事宜;导游应具有导游职业的资质。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劳动保障的权利。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2、履行职务的权利。3、人身自由介入的权利。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4、起诉和诉愿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二、导游人员的义务1、取得资格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2、勤勉义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3、安全保障义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举证的义务。5、履行合格导游服务的义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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