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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闪的钻石糖
首页 > 广东专升本 > 广东自考民法真题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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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民法学》课程命题说明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基础科段) 《民法学》课程命题说明 一、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民法学》课程是法律专业(专科)开设的一门专业必考课程,共7学分,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专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0年12月颁布的《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民法学》(郭明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民法学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如法理学等,还要注重对民法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分析,将识记、领会与分析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理解和分析能力,命题中体现既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又测试分析能力的原则。 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少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为适中。单章考核分数最高不超过 20 %。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内容结构 重点章节:第1、2、3、4、5、7、8、9、10、13、14、15、18、19、21、25、26、27、29、30、32章,其比例不低于60%。 除重点章节外,其余章节为一般考核章节。 3.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35∶30∶15∶20 4.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30∶40∶20∶10 5.试卷的题型及分值 单项选择题(约25分)、多项选择题(约10分)、简答题(约30分)、论述题(约15分)、案例分析题(约20分)。 6.本门课程有无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工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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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D玫瑰

自考的意思: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考与成考: 自考没有入学考试,成考有 自考是一科一科熬毕业的,成考是混总分毕业的 社会型的考生不强制上课,成考据说是得上课 专业:各地不一样,主要以市级自考办为准,省办的信息未必准,因为省里有的专业市里未必有。专业的选择不要问任何人,要问自己—— 你的能力在哪?理科不行的,就离理科远点儿;文科垃圾的就离文科远点儿 你的兴趣在哪?自考不比成考是混总分的,自考是一科一科熬的。熬没有兴趣的事情,怎么说也是一件痛苦的事 未来会怎么样?毕竟你不是十天之内毕业的!所以你不要只知道“现在”大家在报什么?“现在”什么热门?“现在”什么比较吃香、比较有前途……你“现在”学的专业是要在“将来”用的。所以你应该有一个长远的眼光:看未来! 报考时间:一月考的十一月报;四月考的年前报;七月考的五月报;十月考的六月报; 科目:通常来说,各专业“必考”课有十四门左右,另有本科跨专业的加考三四门;外加非英语专业不考英语的加考三四门。总数在二十以下! 教材:建议到报考的地方买,或者到他们指定的地方买。因为—— 1,正版有保证 2,教材供应齐全 3,要是赶上教材更新也比较供应得上 4,这是我自己亲身经历的:他们不会玩命地向你推销,甚至会告诉你题册买多了没用 旧书:建议不要买旧书,你何至于穷到二三十块钱的课本都买不起? 别人卖给你的旧书正版没保证,就是页数是不是齐全都是未知! 买旧书的人一般都是贪图人家书上有笔记。可是别人的笔记你未必就适用!所谓的“自考”就在于一个“自”,用自己的方法学,这也是一点! 别人卖给你的旧书不知道是哪个朝代的了。依本人之见,自考这两年教材更新的速度和频率都是相当惊人的。而新旧教材必然是有区别才会更新的——不要说“没关系”。等你发现“有关系”的时候,为时已晚! 报考程序:报考交费(新生现场报名)——新生拿准考证——大家考前半个月起,都要拿考试通知单,就是写着考试时间地点的纸条——考试——考后十五天起就可以知道成绩了,随便过了哪一科都得带准考证去拿成绩合格证,这次没拿下次可以补拿 报考与读书:没有先后,区别只在于报名和考试的时间是固定好的一段时间,学习的事情自己看着办 读书方法:各人不一样;各专业不一样;同专业的各学科也不见得相同 辅导材料:建议去买整本的练习卷,不仅有习卷还有历年的考卷,都带答案的。还有一种就是练习册,一章一章做的那种,也有各章的习题和历年的试卷、模拟卷。都带答案。网上找题目容易,找答案跟找恐龙蛋差不多 辅导班:我没上过任何的班,对所谓的“班”严重的不信任!建议各位学友谨慎! 独立本科段:有的地方同一专业就有“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的区别。本科段是给本专业专科生报的;独本是给跨专业的学生报的。比如:大专A专业,本科B专业,就报B的独本;本科还是A专业就报A的本科段。不过有的地方并没有这样分,或者是一个专业要么只有“本科段”要么只有“独立本科段”。这就没什么可区分了 免考: 1,免考的课程不是什么时间问题、专业问题……而是课程问题,首先得你确实考过一些课程 2,必须是你以前考的课程跟你自考的课程在名称上、学分上基本相同才行 3,免考必须申请,不是你考过就行了 加考: 1,非英语专业不考英语的加考,一般得三到四科来替一科英语 2,专本跨专业的加考,这是另一回事,跟上述的加考不一样,也是三到四科的加考课程 3,加考的课程不是每个人都必须考的,只有跨专业或者不考英语才必须要加;但如果你是跨专业或者不考英语,你不考加考课程就别打算毕业 转考:从A地到B地转考,一般是跨省市的。就到A地的自考办或者你报名的学校去申请,把学籍档案全部调到B地,再换一下B地的自考准考证就行。在A地的所有成绩一概有效 专本一起读:我们这里很流行这个!专科本科一起报一起读一起考。可是实际上根本就快不了!因为我们这里自考每年四次,每次考两天,也就是四个“半天”。每个半天只让报四科,不管你一共几个专业,反正就是一共只让报四科!也就是说,你N个专业的总课程数是固定的;每年报考的总课程数也是固定的。那么,你的毕业时间也必然是固定的!你们算算是不是…… 专、本跨专业:严格来说应该是“专、本跨学科种类”而不仅仅是“跨专业”。比如:法律专业跟律师专业,表面上是两个专业。按照“跨专业”的说法,确实是跨了两个专业。而跨专业是要加考的!可是律师和法律这两个专业的专、本相互之间是不用加考的!所以说:应该把“跨专业”理解为“跨学科种类”,这才说得通! 学生与主考院校:社会型考生与学校的关系只在于论文答辩的时候,甚至论文答辩的手续都是自考办里办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考生与学校的联系并不密切! 毕业: 1,需要:全部的成绩合格证明。可以是以前拿的合格证,也可以到自考办统一打印成绩单。本科毕业还得有专科的毕业证原件和论文答辩合格证明。我们这里的规定是:专科学历只要不是自考的都得公证! 2,手续:交验成绩单,交手续费五十元,领取毕业申请表,到所在单位或镇级街道盖章证明品行优良。上交所有单、表,一个月左右就能领毕业证和一份毕业生档案 3,建议把档案放到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市的劳动人事部门存档,尤其是打算考研的人 自考生考研:理论上说是可以报的。得看你报的学校和专业是不是允许自考生报名,有的是不允许的,不过总的来说还是没什么限制的 自考生就业:自考生的待遇国家规定是跟统招的一样,但这得看各企业了。有的企业把自考生看作天才,有的不把自考生当人看。可是,你说什么学历文凭的没垃圾人?博士生不会洗袜子的大有人在!初中学历创业发财的也不乏其人。所以,主要还在于考生自己的素质、能力! 自考年限:听说是八年,但我们这里比较没有这个说法。可是话说回来:你一个大专或者本科八年都熬不到毕业,你是不是也太垃圾了!尤其现在一些地方的自考,一年就可以报16科!再“次”的话,三五年也该毕业了! 学位与资格证、等级证:自考只管毕业证。要学位证得另外参加学位考试;要等级证、资格证,请到有考试认证资格的部门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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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般聊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人的出生 B 人的死亡 C时间的经过 D 签订合同 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 广州。2003年1 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 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A深圳 B 北京 C上海 D 广州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A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甲欲开一饭店,邀请厨师乙入伙。约定利润三七分,甲得七,乙得三。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利润三七分,甲获利35万元,乙获利15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食物中毒事件,须赔偿顾客损失50万元,该项损失() A应由甲赔偿 B 应由乙赔偿 C应由甲、乙各赔偿25万元 D 应由甲、乙连带赔偿 下列物中,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 A文物 B 矿藏 C水流 D 房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 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甲与乙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甲保管乙的彩电,乙支付给甲300 元。该行为属于()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D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甲因出国留学,将其所有的扫描仪暂时交给乙保管,并允许乙在保管期间使用。二年后,甲已在国外找到工作,而扫描仪因为更新换代比较快,乙保管的扫描仪基本属于快要被淘汰的产品。因此,乙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将该扫描仪出卖,由丙以公道价格买得。乙出卖扫描仪的行为属于() A有权代理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 超越代理权行为 债权人的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到期的债务,这在法律上会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断 B 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 除斥期间的中断 甲路过丙家,发现丙家门口有一只狗,甲便捡起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惹恼随即窜上来咬人。 碰巧此时乙也路过丙家门口,甲因为跑得快,未被狗咬着,而乙却被狗咬伤,花去医疗费500 元。经查狗是由丙替丁家所养。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甲 B 乙 C丙 D 丁 甲占有乙借给他的一套西服,其后甲、乙约定将该套西服出卖给甲,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套西服的所有权即移转给甲。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 A现实交付 B 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 占有改定 根据民法原理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锁和钥匙 B 汽车与备胎 C上衣和裤子 D 电视机和遥控器 2003 年5 月4 日,甲向乙借款2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6 月1 日将一头怀胎的母牛作为质押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7 月2 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判断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3年5 月4 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3年6 月1 日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3年7 月2 日 D作为质押物母牛所生的小牛应归乙所有 甲与乙于2003年3 月1 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03年4 月1 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B 乙 C丙 D 乙和丙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支付给乙8 万元,占有、使用乙私有的二居室套房,并约定3 年后,由乙返还甲8 万元,甲返还乙的私有二居室套房。依照该项合同约定,甲对乙的私有二居室套房享有的权利是() A地役权 B 用益权 C租赁权 D 典权 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顺序,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不论抵押权是否登记,均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为准 B以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C不以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为准 甲公司向乙信用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 ) A乙信用社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B乙信用社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C乙信用社不能直接受领丙公司的清偿 D乙信用社可以请求丙公司向自己清偿20万元 下列事实中能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A养子女赡养其生父母 B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C送报人误将王某订的报纸放入王某邻居张某家的报箱中 张某在外地工作,家中房屋年久失修。恰逢要降大雨,如不及时修理,势必会造成该房屋坍塌,为避免房屋倒塌,张某的邻居王某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1 千元,请人对张某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因雨过大,房子虽然未塌,但还是漏雨。对此,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只能请求张某偿还1 千元 B王某可请求张某偿还1 千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王某无权请求张某偿还任何费用,因为房屋仍漏雨 D王某垫付的1 千元由张某和王某分摊 王某将自有的三间瓦房出租给李某,租期为一年。在租期内王某又与张某签订了三间瓦房的买卖合同。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王某未取得李某的同意 B如果张某购得了房屋,则有权决定原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C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D需要由法院裁决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债的消灭是指() A债的变更 B 债的终止 C债的效力的中止 D 债的移转 下述债的类型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无因管理之债 B 合同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王某去世前,先后立了四份遗嘱处分其遗产,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请人代写后经公证的遗嘱;第三份是录音遗嘱,有街道干部数人在场见证;第四份是病危时口述遗嘱,有医生、护士见证。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因四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该四份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A第一份 B 第二份 C第三份 D 第四份 下面关于继承权的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权 B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权 C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D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具有专属性 李某留下遗产10万元,其中李某的大儿子和小儿子依法定继承各继承了3 万元,李某的小儿子依照李某的遗嘱继承了3 万元,李某的侄子作为受遗赠人得到1 万元。李某生前欠债5 万元,则此债务() A全部由法定继承人偿还 B 由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共同偿还 C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偿还 D 由三方按比例偿还 王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曾承诺保守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后王某因对甲公司的经理 不满,将自己掌握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乙公司。对于王某的行为() A甲公司仅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B甲公司仅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D甲公司可以同时向王某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下列有关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不属于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甲的损失()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 B 应由王某承担 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 赵某有马一匹,此马易受惊吓。一天,李某借赵某的马拉小麦,赵某未告诉李某此马的特性。李某在用马拉小麦的过程中,天降暴雨,雷声大作,赵某的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对于王某的损害应() A由赵某一人承担责任 B由李某一人承担责任 C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主要由李某承担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继承开始的时间为() A遗产确定时 B 遗产分割时 C被继承人死亡时 D 继承人商定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3 年生还,人民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但是甲的妻子乙已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继承甲的一栋房屋后与丙结婚,儿子由丁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甲父戊继承遗产包括一台电脑和一台彩电,其中彩电已由第三人购得。现甲向人民法院提出下列请求,其中不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A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乙所继承的房屋应予以返还 C丁的收养关系未经甲同意,收养无效 D戊继承的一台电脑应予以返还 E第三人购得的彩电应予以返还 在下列情况中,能导致合伙终止的有() A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B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C合伙人仅余一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 E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甲出差前将其手机交给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该手机转卖给丙,丙不知道手机为甲所有,就接受了手机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手机 B 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机 C乙应当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D 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E丙通过买卖从乙处取得手机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相邻权 B 地役权 C地上权 D 承包经营权 E抵押权 下面有关债务人的义务中,属于附随义务的有() A商场出卖易碎物品应妥为包装 B债务人遇有不可抗力应及时向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 C代理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D出租车司机承载客人后,不应在中途搭载其他人 E债务人交付仪器设备的,应告知装配和使用方法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 题,每小题6 分,共30分)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简述典权的法律特征。 简述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意义。 简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本题10分) 试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含义和种类,并简要举例说明。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咖啡厅,该店经核准登记,并起有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 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时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咖啡厅经营一年后,负债 6万元,丁为债权人。此时,甲要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经查明,乙个人资产为3 万元,同时乙个人欠戊4 万元。 问:(1 )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亏损由甲一人承担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 )丁能否要求甲清偿合伙债务?为什么? (3 )乙欠戊的个人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 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 月1 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1 )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 (2 )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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