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吃白片
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发生变化!公安部消防局作为全国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以,2015、2016、2017三年的国家一级注册消防考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组织实施。此次机构调整,明确将公安部消防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那么以后一级注册消防资格考试组织或由应急管理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实施。2018年考试时间会变吗?人社部公布了2018年各类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一级注册消防考试安排在11月。此次虽然机构进行了调整,但主要负责考试的人社部变化不大,所以此项工作还是具有连续性的。加之如果单独调整消防考试的时间,那么必然影响其它资格考试的时间安排,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所以,一级考试时间变化的可能性不太大。2018年二级消防会开考吗?可能性应该不大。原因有:1、人社部公布的今年考试目录里没有二级考试的时间安排;2、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职责划转等事项要牵扯相当大多的精力;3、开设一项考试要经过立项、物价核定等复杂的过程,时间来不及了,今年开考的可能性不大。临时资质会延期吗?公安部消防局在2017年9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宣贯会上再次强调,《管理规定》实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各地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临时资质的,其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19年10月1日。从尽快推进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角度来说,临时资质延期的可能性不大。一级消防考试难度会降低吗?通过三年的资格认定考试,有部分人员取得了资格证书,但人数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重点单位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考试会降低难度以增加通过考试的人数吗?可能性不大。原因主要有:作为设立考试的目的主要就是守住入口,不让不符合条件的人和机构进入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扰乱和影响整个行业。如果降低考试的难度的话,就违背了设立考试的初衷。已经取得的证书有效吗?这个不用担心,肯定还是有效的。但以前的证书盖的是人社部和公安部的公章,现在,机构职能进行了划转,需不需要盖应急管理部的公章还是等消息吧。不过,预计2017年通过考试的考生领取资格证书的时间可能要比往年晚些。
五爷威武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可以开具消防工作证明的单位主要有: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后颈伤痕
您好,中华消防网校为您解答!建议您网络搜索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下面为注册部分内容摘要,供参考。第二章 注 册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一)变更聘用单位的;(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盖世在在
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如下:(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上述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500t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消防重点单位,从政府部门角度,会要求你加强消防管理的计划、硬件配置、人员配置、演习频率&质量,以上要求均基于多次的监督性检查,并把你单位的相关易燃品和消防设施、公司简介等根据实际备案。从公司角度,列为重点的区域,要加强重点管理和控制,比如,动火级别的提高(二级变一级)、防雷接地和消防灭火设置的配备数量的增加、人员培训等。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旨是“从严不从宽”,重点监控,确保区域重点防火安全。
美梦似路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上述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500t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海飄愿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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