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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要体检项目: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2、精神疾病。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4、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6、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7、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考生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笔试通过后再参加面试,最后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考生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1、学历合格。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4、体格检查合格。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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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体检要查内外五官眼科胸透心电图肝功丙肝抗体,有的要求严的学校还要查两对半艾滋梅毒抗体和肝胆彩超。梅毒的传染性随着病期的延长而减小。一期、二期的梅毒患者都具有传染性,她们的皮肤粘膜损害处有大量的梅毒螺旋体存在;潜伏早期的梅毒患者也有传染性。可以通过只要你确定你治好了,否则就算是能通过也别去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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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体检项目包括:1、普检(内科、外科、眼科、鼻喉科、身高体重、血);2、抽血检查:肝功普查血常规、肾常规;3、心电图、尿常规;4、胸部拍片;5、静脉采血。 希望可以帮到您!方便的话给个赞呐!万分感谢!祝您体检顺利,工作顺利。 更多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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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体检项目: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5(3)。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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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体检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合格要求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00-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00-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标准对数视力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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