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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是通过“考”来获得的,不是通过“办”来获得的。考的教师资格证是先考笔试,合格后才能报考面试,面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然后凭毕业证、普通话证、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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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证分为普教系统(幼儿园和中小学)和高教系统(高等教育)两大类。其中高教系统必须是高校在聘教师方可申请,普教系统可由社会人员申请;2、参加普教系统的教师资格认证,目前为全国统一考试。按照要求,首先必须先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才能申请证书。笔试和面试每年各开考两次(春秋两季),具体时间可看教育部门每年的通知。但是面试必须在笔试通过以后方能报考,因此完成整个考试的过程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3、普教系统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内容为综合素质(上机统一考试)、保育知识与能力(幼教考)/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小学考)、学科知识与能力(初、高中考)。笔试成绩一般保留两年;面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所发材料当场写一课时的教案,然后照此完成试进/说课(根据考官要求),另外考官按照要求、结合手中你报考时填写的简历还会予以提问和点评,最后给予打分。面试环节,一般越是高级别的教师资格考试越有难度。如果过去没有教学经验,可以报名参加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4、完成笔试和面试以后,会取得一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两年),凭此在教育部门通知的时间内正式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在正式申请时,除了合格证明以外,还需要提交身份证(非户籍所在地申请的话还需要提供合法居留证明,如工作证明、人才引进证明等等)、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另需附上学信网提供的备案表,若无法在学信网上查到的学历则需要提供专门开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普通话等级证明(去专门的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考试,一般要求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教师需要二级甲等。目前普通话等级证明无有效期)、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思想品德鉴定表(在报考的网上下载,并由你所在单位或街道填写盖章,在校生也可以由学校开具)等材料。以上均具原件和复印件;5、在这些材料审核通过以后,根据要求前往指定医院接受体格检查(含心理测试),体检合格以后正式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整个过程比较漫长,一般至少一年以上,如果有挂科则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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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证微加信可以快速申请通过永查,小编给你了(U6738后面1 v v)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具备:1、依法获得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标准的学历证书;2、依法获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3、依法参加省级(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4、由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或就读学校(在校生)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如实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5、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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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过程称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简称“认定机构”)。至证威加ィ言可以快速申请教师资格证通过永查,小编给你了(5289后面1898),办理选择相应专业的地方,档案成绩都有。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暂不能申请认定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之外的其他六类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合格。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体格检查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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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报考教师资格证条件及要求: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参加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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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教师证: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新(拟)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本专科毕业生);已获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1)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学组织实施能力,教育管理学生能力等;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说明:其中对于幼教,上海由于幼教比较缺乏,去年还对于那些非幼教专业学历的人员进行为期3-4个月的培训来择优录用) 附:普通话考试指南—— 会定期进行普通话考试,考试地点:陕西北路500号 普通话测试中心 具体联系电话为:62558388 二,如果你不是师范类的人员,那么还得通过以下考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提出,凡2002年进入教师队伍的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和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其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教育方法概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有关考试的信息: 资格认定办公室每年都会举行培训班的,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 咨询电话:62523047 二,如果你具备了以上条件和通过了普通话考试和教育学方面的考试,该如何申请呢——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材料并拍摄数码照。 2004年领表时间:春季 3月1日~3月10日;秋季 9月1日~9月10日(看来这次只能等到9月份了)。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参见填表说明,其中备注栏应注明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请写明已取得过的资格种类和证书编号。申请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思想品德鉴定表》1-3行由本人填写,4-11行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为瑞金医院(地址:瑞金二路197号,体检接待时间:周二、四、六,上午8点至11点,周五下午1点半至3点半)。应届毕业生可以由毕业生体检代替。 ◎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004年递交材料时间:春季 3月11日~3月25日;秋季 9月11日~9月25日。 ●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原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提供拟聘高校出具的证明。 ● 在正式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的同时交纳教师资格认定费220元。另再交两张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领表和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30,周日不受理;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点在延安西路900号三楼。 ◎ 材料齐全,初审通过,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经认定机构认定通过,发出认定通知。届时凭认定通知、身份证、交费收据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交《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信息: 测试的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 高等学校分别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科专家测评小组,每个测评小组一般为3-5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测试,具体测试管理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测试方式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申请者需参加教育方法概论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考试,参加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者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最后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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