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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ierwawa
首页 > 教师资格证 > 教师资格证辞职后还能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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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醉的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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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前没考过,就是这个人在毕业以后还是可以考的。只要你有实力,一切ok,没问题。

95 评论(13)

Sundy那抹阳光

根据规定是可以的。一般都是以下规定:符合教师招聘条件的人员(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党,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三)身体健康,男身高不少于160厘米,女身高不少于150厘米。(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名。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参与非法组织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道德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201 评论(9)

夏筱筱筱瞳

1、在编教师辞职后再考教师,有神经病,病得不轻,病到这程度了,不可以再考教师。  2、在编教师辞职后再考教师,是为了显示考试能力?不如显示教学能力有意义。是为了显示考试水平?不如显示教学水平有意义。  3、在编教师辞职后再考教师,法律不禁止。法律不禁止的事情是可为的事情。招考部门都设置了报考条件,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

170 评论(8)

秉诚装饰

回答 您好! 新招聘教师必须在首次选定的岗位任教满5年方可参加其他地方的招聘考试和提出申请。 不管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签了五年最低服务期限,原则上是不能再考的,考的话必须经过单位同意,这也是设置这个服务期限的意义,除非你辞职再考,但是体制内辞职和企业不一样,辞职也需要单位同意才行。 如果在编老师辞职以后是可以再考取编制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报考地的招聘条件,比如服务期满等问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3条 

323 评论(11)

XiangZong12

是的,毕业后还可以继续考。一般情况下,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两次,只要符合报名条件均可以报考。

174 评论(10)

超越经典65

可以的,教师资格考试不限制身份。(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居住证在辽宁省内的中国公民。(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科学历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均可报考。(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育部令第33号中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查看教师资格公告网页链接

305 评论(11)

冷月无痕MNG

辞职不会影响你的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性,如果你有证的话,无须再考。只要你的教师资格证还有效,就能再考教师!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第二章 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证范本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湖北省实行改革,将教育学心理学改为综合素质与知识能力等。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第六章 罚则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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