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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夕-琪
丧失和撤销都属于取消教师资格的情况撤销情况:《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丧失情况:《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丧失资格比撤销资格要严重,其实这应该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按照我的理解,丧失是终生丧失(或者至少在有期徒刑期限内丧失),而撤销情节稍微缓一下,因为之规定五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微雨燕双飞1988
教师资格证,挂教育部的名,有教育部的印章,全国通用。各地教育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管辖本地教师执业情况,如有违规行为,可以依据《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而不论其教师资格证是在北京考的还是在海南岛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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