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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风一样的自由
首页 > 教师资格证 > 教师资格证注册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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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zhen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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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教师资格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全部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出来);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张。 提问 普通话测试证书可以二乙吗? 我四十五岁了 回答 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地区有: 山东、河南、新疆、云南、广东、贵州、黑龙江、广西 要求语文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地区有: 海南、河北、福建、江西、辽宁、宁夏、吉林、甘肃、湖南、重庆、山西 要求语文、幼儿园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地区有: 上海、安徽、陕西、青海、湖北、江苏 另外,还有浙江、天津、北京、内蒙古、四川、西藏6个省区在该省的认定公告中未明确普通话等级要求,需要到具体的认定机构或市区教育局官网查询。 更多17条 

265 评论(12)

追趕跑跳碰

教师资格证认证需要有成绩合格的笔试成绩,普通话证书以及合格的面试成绩。

359 评论(10)

范范20130108

您说的是教师资格证认定吧?教师资格证笔试成绩通过面试成绩通过才可以进行教师资格证的认定,然后提供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还有普通话证书,然后进行区域审核

105 评论(14)

崽崽龙08

教师资格证认定由各地认定机构组织,虽然教师资格证是统考,但是各地认定要求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因此请查看当地认定公告了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11 评论(10)

飞龙在天了

教师资格证注册呢,需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复印件和原件,不需要普通话证

328 评论(10)

天津的明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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