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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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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合同工。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期一般为五年(实际操作中,一般只签订一次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我们说的合同工一般指临聘人员。非在编老师,一般称作代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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