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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卿心711
首页 > 教师资格证 > 教师资格证体检有牛皮癣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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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动的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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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牛皮癣公务员体检不会受影响的。牛皮癣又称银屑病,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炎症性皮肤病,具有顽固性和复发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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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运大鸟

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秘人[2004]56号)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省教育厅对《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人[2001]35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三条“体检标准”修订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且心电图不正常。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3、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4、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风湿性疾病;严重的血液病、内分泌代谢性疾病。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乙型病毒肝炎抗原携带者但转氨酶正常者除外;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为不合格)。6、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或有精神病史。7、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8、性传播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9、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10、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11、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另一耳全聋。12、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跛行者;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13、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14、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体育教学不合格。15、斜颈、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cm2)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者;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银屑病。16、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二、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四条“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修订为“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负责体检”。三、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定点体检医院名单须及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必须统一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育厅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你只要不是从事体育教学就是符合该标准的,其实上述办法中对体育教学人员的身高限制《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再适用。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就不存在适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问题。该办法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认定你的教师资格,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你可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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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财爱小旺财

你肯定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证。 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那么,哪些工作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呢?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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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人生

教师体检不能有家族遗传性的传染疾病,这样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综上所述,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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