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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仿佛好像
首页 > 教师资格证 > 被剥夺的教师资格证由谁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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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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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此外,第二十条中还说明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为防止这样的错误发生,各位考生应严格要求自己。

326 评论(10)

泡椒苹果

教师资格证有发放部门收缴。看一下资格证书上发放部门的盖章就知道了。

180 评论(12)

嗯哼,嗯哼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70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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